一、供應防爆閥門電動裝置裝置簡介:
本系列電裝 閥門電動裝置DZW30-18/DSI由電動機、減速機構、力矩控制機構、行程控制機構、開度指示機構、手-電動切換機構、手輪及電氣部分組成。煤礦井下閥門的驅動機構,一般由防爆電機和整套減速機構、保護機構等組成。主要用于排水管控制流體的方向、壓力、流量的裝置,是使配管和設備內的介質(液體、氣體、粉末)流動或停止并能控制其流量的裝置。具有功能全、性能可靠、控制系統先進、體積小、重量輕、使用維護方便等特點。可對閥門實行遠控、集控和自動控制。廣泛用于電力、冶金、石油、化工、造紙、污水處理等行業。
二、供應防爆閥門電動裝置參數:
名稱:防爆閥門電動頭
型號: DZW60-24EB
規格: DZW5-1000
環境:ZW為戶外型
類型:ZB為隔爆型,ZZ整體型,ZT整體調節型
三、供應防爆閥門電動裝置注意:
隔爆型電氣部分加了隔爆面結構,并采用隔爆型接線盒和YDF隔爆型閥門用電動機。安裝、調試和維護時,不可損傷隔爆面;不得在爆炸環境下拆去與電氣有關的箱蓋帶電操作,打開電氣箱蓋前必須先切斷電源;重裝時蓋嚴緊固以保證隔爆性能!
四、供應防爆閥門電動裝置性能特征:
隔爆型電動裝置的性能參數及技術指標符合GB/T249232。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并按照經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及技術條件制造。外殼允許使用的不低于HT灰鑄或輕合金。當采用輕合金外殼時,其材料的抗拉強度應不低于120MPa、含鎂不允許大于6%(質量百分比)外殼部件須進行耐壓試驗,IIA、IIB;壓力為-1.0MPa,保壓時間均為10S-12S。試驗后,隔爆外殼不得損傷,不得發生*變形;接洽發面的任何部位不得有*性的增大。隔爆零件的隔爆面在加工后應及時涂上防銹漆或進行其他防銹措施處理。在貯藏、運輸過程中不得磕碰和銹蝕。接線空腔結構應符合相應防爆型的要求。其結構及尺寸設計應便于導線、電纜的可靠接線。電氣箱殼蓋上應設有“斷電源后開蓋”字樣的警示牌,隔爆型電動裝置承受GB3836.2-2000中15.1和15.2規定的隔爆實驗時,所有隔爆零件應無結構損壞或可能影響隔爆性能的*變形。外殼任意一部分的表面溫度不高于:135℃(T4)、85℃(T6)。防護等級應不低于IP54。非金屬外殼和外殼的非金屬部件。應按GB3836.1-2000中23.4.7.3、23.4.7和23.4.7.7的規定依次做耐熱試驗、耐寒實驗、光老化實驗、機械實驗,Z后做有關的防爆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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